深圳市优品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9)粤0304民初3587号
【基本案情】
原告是涉案注册商标“vivo”的商标专用权人,原告的手机产品在移动通讯设备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涉案注册商标也被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告公司在其生产的手机产品上使用“vivi”作为商标以及将“vivi”作为手机的品名,注册了相关域名的网站并宣传使用了vivi作为商标及品名的手机产品,同时在淘宝网通过数十家店铺进行大规模地宣传和销售。被告二在淘宝网上注册电商店铺,通过该店铺销售多款被告一公司生产的使用了“vivi”作为商标以及品名的手机产品,并且销售数额巨大。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且二被告大规模恶意攀附、搭便车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误导消费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vivo品牌造成巨大的损害,并且严重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认为】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赔偿基数可以确定,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出对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法院依法可以支持,并根据具体案情在赔偿基数一至五倍的范围内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
【典型意义】
本案系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之后深圳市首宗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我国《商标法》早在2013年第三次修正时便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截至本案判决时,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如何适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在惩罚性赔偿的启动程序、适用条件及赔偿数额的计算等方面作出有益探索,判决充分论述了认定主观恶意明显和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并根据责令侵权人提交的记账凭证及其自认的利润情况等合理确定赔偿基数,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反观本案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基本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