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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第10例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3: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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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第10例(电子证据平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2020)粤03民初5611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株式会社MTG在市中级法院起诉被申请人祥正公司、新美辰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人株式会社MTG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被申请人提供记录被诉侵权产品在互联网上销售情况的全部电子数据、记录被诉侵权产品在线下进行销售情况的真实账簿账册以及销售合同、发货单、发票等以及记录被诉侵权产品成本和销售利润的真实账簿账册以及模具和原材料采购合同、发票等。理由是:被诉侵权产品至晚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大量出现于阿里巴巴及淘宝电商平台。申请人自2017年11月起在平台进行大量侵权投诉,但被告在相关链接被删除之后又立刻上新的链接继续销售。在侵权链接删除后,株式会社MTG客观上难以取得后台销售数据,该数据为被申请人所掌握,因此请求法院作出书证提出命令。在庭审过程双方当事人就书证提出命令发表了意见,被申请人祥正公司否认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被申请人美天辰公司因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申请人从被申请人美天辰公司处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产品销售链接显示了产品外包装的照片,盒子中间显示“EMAYO”,无产品照片。聊天记录显示,美天辰公司店铺向申请人发送了与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一致的产品图片。

申请人在淘宝等平台投诉“EMAYO”面部肌肉锻炼器产品侵权,链接多达108个,投诉结果均为“卖家申诉不成立”或“链接已删除”。

祥正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申请注册“EMAYO”商标,商品/服务类别为21类化妆用具等。案外人周某于2018年1月12日在日本申请注册“EMAY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运动用具、训练用具、肌肉训练器具等。

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协助调取证据的函》,调取二被申请人阿里巴巴店铺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上架时间、销售数据、产品图片,并附产品链接、商品编号及投诉编号。阿里巴巴公司提供了投诉资料及祥正公司阿里巴巴店铺近三年销售数据。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申请人的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是否应予以支持,应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本案是否符合申请书证提交命令的情形: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且符合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情形。

2.申请人申请的书证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披露的书证为记录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成本和销售利润的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以及反映该内容的电子数据,符合法律规定的书证的客体范围。

3.被申请人是否控制涉案书证:首先,被诉侵权产品标识祥正公司申请注册的“EMAYO”商标。其次,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页面仅展示了包装盒,未展示产品的具体外观。祥正公司称其链接销售的产品为滚轮脸部按摩器,但祥正公司未提供任何该产品的相关证据,且该产品链接显示的产品介绍内容与滚轮脸部按摩器不吻合,与被诉侵权产品吻合。第三,祥正公司针对投诉提交的申诉材料显示其产品获得案外人的专利授权,该专利视图与涉案产品一致。第四,交易记录显示祥正公司多次向新美辰公司(会员名“xmc5657”)销售涉案产品,多次向案外人“周某”销售涉案产品。综上,申请人主张祥正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事实依据。根据交易习惯,该书证为被申请人所控制。

4.涉案书证对待证事实及裁判结果是否重要:本案诉请赔偿金额合计320万元。根据申请人2018年投诉记录显示的月销量可估算祥正公司侵权获利超300元。而根据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近三年销售记录,祥正公司订单总额约45万元,新美辰公司订单总额4889元,与前述估算金额差距较大。涉案书证指向两被告侵权获利的待证事实,对本案赔偿金额的计算具有重要影响。因阿里巴巴公司无法提供三年前的销售数据,且被诉侵权产品在多个店铺、多个平台销售,其真实销量和销售利润由祥正公司所掌握。如祥正公司不提供涉案书证,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及利润情况难以查清,侵权获利是否超过法定赔偿限额难以确定。因此,涉案书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及裁判结果具有重要性。

综上,法院责令祥正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前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记录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及利润等情况的真实账簿、合同、发货单、发票;2.记录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及利润等销售情况的电子数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推定申请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典型意义】

本案系深圳法院首个知识产权诉讼“书证提出命令”裁定,亦系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事项之探索完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书证提出命令”有力遏制了恶意侵权、逃避制裁行为,平等保护中外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彰显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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